(2022年11月1日廣元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與規范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元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主義道德,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核評估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村(社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道德模范、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每年3月為本市文明行為促進月,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八條  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倡導與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強化社會責任意識、法治意識、誠信意識、奉獻意識,做文明行為的踐行者。
弘揚抗震救災精神、脫貧攻堅精神和抗疫精神,保護和傳承蜀道文化、紅色文化等優秀歷史文化以及廣元女兒節、麻柳刺繡、白花石刻、川北薅草鑼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樹立廣元文明形象。
第十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參加無償獻血等活動;
(二)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殘助學、賑災救助等公益活動;
(三)參加文明創建、生態環保和社會治理等志愿服務活動;
(四)其他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優先選擇步行、騎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綠色出行方式;
(二)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產品;
(三)節約使用水、電、氣等資源;
(四)參與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活動;
(五)推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杜絕餐飲浪費;
(六)餐飲服務人員工作期間佩戴口罩;
(七)其他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十二條  遵守下列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范:
(一)衣著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乘坐電梯先下后上;
(三)開展娛樂、健身和商業營銷推廣活動,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噪音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四)不高聲喧嘩,使用電子設備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
(五)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損壞,不亂刻畫;
(六)不攀摘花草樹木,不踐踏綠地;
(七)不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八)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以及參加其他大型群眾性活動,自覺遵守現場秩序管理規定;
(九)攜犬只出戶應當束鏈、佩戴嘴罩,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除糞便,不攜犬只(導盲犬及工作犬除外)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進入的區域;
(十)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場所秩序。
第十三條  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范:
(一)通過路口或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天橋等,不闖紅燈,不翻越道路隔離設施和護欄;
(二)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在規定車道內行駛,禮讓行人,主動避讓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搶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三)駕駛機動車應當規范使用燈光和喇叭,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不違規變道加塞、逆向行駛;
(四)停放交通工具時,應當在劃定的停車場地有序停放,不違規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等道路交通設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先下后上,不搶座、不霸座,主動為老、弱、病、殘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向車外拋物、吐痰,不干擾安全駕駛;
(六)出租車、網約車駕駛員應當文明待客、規范服務,保持車輛干凈整潔,不拒載、不甩客欺客;
(七)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交通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范:
(一)自覺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二)不隨意排放、傾倒、潑灑污水;
(三)愛護公廁設施,保持公廁衛生,不占用殘障人士等群體專用衛生設施;
(四)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五)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自覺遮掩口鼻,避讓他人;
(六)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依法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遵守下列生態環保文明行為規范:
(一)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二)不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或者其他廢棄物;
(三)科學施用農藥化肥,依法處置農業生產廢棄物;
(四)其他應當遵守的生態環保文明行為。
第十六條  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景區管理規定和行為公約;
(三)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遵守英雄烈士祭掃制度和禮儀規范;
(四)愛護旅游設施,不隨意刻劃、涂畫、張貼、攀爬;
(五)不擅自進入未開放的區域或者景區(點)游玩;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遵守下列互聯網文明行為規范:
(一)傳播健康信息,維護網絡安全,遵守網絡秩序;
(二)文明互動,友好交流,理性表達;
(三)拒絕網絡暴力,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不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互聯網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遵守下列醫療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就醫場所秩序,有序排隊等候;
(二)尊重和理解醫療衛生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三)依法、文明處理醫療糾紛,不擾亂就醫場所正常診療秩序;
(四)其他應當遵守的醫療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一)不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二)不私拉亂接電線、插座、通信管線等,不在樓道、樓梯間泊車充電;
(三)裝修裝飾按照規定時間和規范要求作業,不私搭亂建,不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四)室內娛樂、健身等活動不影響干擾他人正常工作休息;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遵守下列鄉風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培育鄉村文明新風尚;
(二)保持鄉村環境整潔衛生,不隨意堆放垃圾、土石、雜草等雜物;
(三)規范處理禽畜糞便,保持圈舍衛生;
(四)節儉文明操辦婚事;
(五)樹立厚養薄葬觀念,文明殯葬,文明祭祀;
(六)不在法律法規禁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鄉風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遵守下列校園文明行為規范:
(一)立德樹人,尊師重教,培育優良校風,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二)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尊重愛護學生,培養學生良好文明行為習慣;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遵守教育教學秩序;
(四)其他應當遵守的校園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  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一)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家訓;
(二)關愛老人,履行贍養義務;
(三)關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四)家庭成員之間和睦相處、互相扶持,杜絕家庭暴力和性別、疾病方面的歧視,約束家庭成員不良行為;
(五)鄰里之間友善相待,守望相助,相互尊重。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家庭文明規范。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制定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責任落實機制,指導部門單位、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基層組織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整合各類基層公共服務資源,拓展建設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規約、行業協會章程,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建設完善下列公共設施:
(一)道路、橋梁、停車場(位)等交通標識標志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等市政設施;
(三)公共座椅、盲道、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和遮陽避雨場所等公益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和處置以及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五)科技館、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紀念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體育場館、老年人活動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公園、廣場、社區、居民區等場所的休閑健身娛樂設施;
(七)旅游景區、廣告牌、宣傳欄和文明行為引導標識等宣傳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公共設施?! ?/p>
有關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公共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設備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定期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現狀進行評估,建立重點治理清單并適時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和雜物;
(二)攜犬只出戶不束鏈、不清除犬只糞便;
(三)行人不按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欄桿;
(四)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穿行,亂停亂放,駕乘人員不戴安全頭盔,電動車加裝車廂、遮雨(陽)蓬;
(五)駕駛機動車亂???、亂鳴笛,不禮讓行人,向車外拋擲物品,違規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盲道和疏散通道;
(六)在公共場所、公共建筑物、公共設施設備、小區樓道、電梯等亂寫亂畫,張貼、散發小廣告;
(七)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八)不按規定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九)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優秀志愿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推薦、評選、幫扶、禮遇等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關愛扶持政策,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社會各界應當廣泛宣傳在精神文明創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人物、先進事跡,樹立鮮明的時代價值取向。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建立文明勸導員和文明實踐志愿服務隊伍。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慈善公益、志愿服務等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人力、物質和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